序号 |
管理项目 |
获证方 |
STDR |
1 |
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性 |
证书有效期为三年,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应接受中心监督审核,两次审核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。
获证方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中心提出再认证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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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在规定期限内向获证方发出监督审核通知。
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获证方发出再认证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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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|
在证书有效期内,为证明其具有保证证书标明范围内的管理能力,可在招标投标、广告和产品目录中使用证书;证书不得转借或挪作他用。
- 获证方可以使用标志,但标志只证实获证方的管理体系满足了注册标准的要求,因此不能采用误导的方式暗示产品通过了中国环境标志认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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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证书的更换 |
证书有效期内,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提出书面换证申请并办理换证手续:
- 体系认证依据标准变更;
- 体系认证范围变更(扩大或缩小);
- 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;
- 获证方名称或地址改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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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到获证方证书更换的申请后,受理申请并审查相关文件;
对于体系认证依据标准变更和体系认证范围扩大,可在监督或再认证时安排审核组进行审核,符合要求后换发证书。体系认证依据标准也可单独安排一次审核。
对于体系认证范围缩小或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,审查其背景资料确认情况属实,经批准通知获证方换发证书。 |
4 |
证书的
暂停使用 |
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将会被暂停其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资格:
- 获证组织主动提出暂停要求的;
- 未获STDR准许而更改管理体系,且其更改影响到体系认证资格;
3、监督审核发现管理体系达不到规定要求,但又未严重到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程度,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有效纠正的;
4、用户投诉反映有较大环境问题,且经调查与管理体系有关;
5、未按规定使用证书和标志的,或进行误导宣传的;
6、环境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通报或出现重大环境事故的;
7、发生偶发性超标,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时(暂停时间参考地方政府规定的整改期限,但不超过6个月);
8、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,且经指出后未予以纠正;
9、发生其它违反认证规则情况;
10、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接受年度监督;
11、暂停期不超过6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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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发生上述情况的获证方发出书面通知,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,责成采取纠正措施。
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纠正情况进行检查,确认对违章行为进行了有效纠正,则书面通知取消暂停决定,恢复其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资格。 |
5 |
证书的
撤销 |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资格将被撤销:
- 由于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发生变更,获证方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要求;
- 因经营不善、破产等原因获证方主动提出不再保持认证证书。
- 暂停证书和标志使用资格的通知发出后,仍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纠正措施;
- 监督审核发现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,发现2个或2个以上严重不符合项;
- 不能持续满足环境法律法规要求,或有严重污染事故发生,造成严重后果;
- 认证证书暂停6个月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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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面通知被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获证方,收回证书,并在网上公布。 |
被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原获证方,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管理体系的认证申请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