机构简介

认证介绍

关于按新的CNAS-CC01认可规范
进行认证活动的信息通报

各相关获证组织:
国家认可委(CNAS)新的认可规范CNAS-CC01于2007年4月15日发布,并要求认证机构在2008年6月15日前完成按新的认可规范进行转换的工作.根据此要求,本中心于2007年10月起按照CNAS-CC01要求,对体系文件《质量手册》、《程序文件》进行换版,并决定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,换版后的体系文件体现了CNAS-CC01认可规范要求,同时对获证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,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,为了便于获证组织了解和操作,现将这些新的要求和新规定通报如下:

一、关于公正性。

为保证认证的公正性,本中心不提供:

    1. 受审核方所从事的服务;
    2. 获得或保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咨询服务;
    3. 设计、实施或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的服务;
    4. 对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

    二、关于特殊审核

    1. 关于扩大认证范围,如已获证组织需要扩大认证范围时,中心将对扩大范围部分进行现场审核(该审核亦可在年度监督时进行)。
    2. 不定期的通知审核,如中心在接到获证组织的相关方投诉,中心认为有必要时,可以通知获证组织进行临时现场审核。

    三、认证资格的暂停

    1. 认证资格暂停的条件:
  • 获证组织主动提出暂停认证的要求;
  • 未能按时接受监督审核(两次审核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)
  • 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有效纠正;
  • 未能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与标志或进行误导宣传;
  • 环境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通报或出现重大环境事故;
  • 发生偶发性超标且未造成严重后果(暂停时间参考地方环保部门的整改期限,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);
  • 未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费用;
  • 对其投诉的信息表明不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时;
  • 其他不符合本中心规定影响认证资格时。

2.认证资格的暂停期限不超过6个月。获证组织在6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,经验证确认后可恢复认证证书。

四、认证证书的撤销

    1. 撤销认证的条件
  • 监督审核中发现二个或二个以上严重不符合项;
  • 认证要求发生变更后,获证方不能或不愿满足有关要求;
  • 获证组织经营不善,破产或其他原因而主动要求不再保持认证证书;
  • 获证方不能持续满足环境法律法规要求,或有严重污染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;
  • 认证资格暂停6个月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。
    • 认证资格撤销的处理
  • 对于已撤销的获证资格的组织,应将认证证书交回;
  • 对于因违反认证规则而被撤销认证资格的组织,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证。 五、关于再认证

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中心提出再认证申请(再认证即原来复评)。
以上情况,供你们在体系运行时参考,如需要进一步了解,可来电,来函。

此致

敬礼

北京思坦达尔认证中心

二O O八年二月一日

 

  关于新版GB/T24001标准的转换

关于按新的CNAS-CC01认可规范进行认证活动的信息通报

关于在认证活动中公正性的声明

申诉/投诉及争议处理

关于暂停/恢复、撤销注销部分组织的通告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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